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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与林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2012-12-18 11:19:16           浏览数:0

一、    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工作由园林与林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简称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评定工作,院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党政领导、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组成。

二、    评审条件

      凡是我院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符合以下条件均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未受过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参加各项科技创新、社会实践等活动;

      (五)热爱所学专业,在校连续学习时间满一年并参加了本专业本学年全部课程的考核,计算课程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学分*绩点)/Σ课程学分,评选专业排名前30%(不含重修);

      (六)科研能力强,发展潜力突出,已发表学术论文。

三、评审办法

      实行总分制,按照素质综合测评总分=基本素质得分*10%+课程学习成绩得分*30%+科学研究得分*50%+创新与实践得分*10%,换算出最终得分,按总分由高到低的原则评选。

四、评审程序

      (一)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申请条件,向学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表格,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发表论文、科研成果原件及获奖证书等材料。

      (二)学院国家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六、解释

      本细则由院评审小组进行解释。

七、施行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园林与林学院

二○一二年十二月